中新網1月16日電 據共同社報道,有關日本栃木縣警察向中國研修生羅成開槍致其死亡一案,在羅成家屬向縣方索賠約5000萬日元(約合人民幣289萬元)的上訴審判決中,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16日裁定,駁回東京高等法院作出的賠償1000萬日元的二審判決,將案件發回重審。
  審判長山浦善樹認為,“二審的事實認定存在對證據評價有誤的違法部分。”二審否定了“開槍前羅成試圖用燈籠的石頭毆打”這一警察陳述的可信度,對此山浦指出“沒有探討與客觀證據的匹配度”。最高法院要求就有無賠償責任開展進一步的審理。
  日本共同社的報道稱,一審、二審的判決書顯示,“羅成2006年6月在栃木市路上與熟人共同接受盤查時試圖逃跑。由於羅成採取了反抗,警察向其腹部開了一槍”。
  在此案中,開槍警察以“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致死罪”遭到起訴,但一審、二審均認定開槍屬正當防衛而宣判無罪,最高法院也維持了這一判決。
(原標題:日最高法裁定重審警察開槍打死中國人案賠償事宜)
(編輯:SN09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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